會計師查核報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西元2025年及2024年12月31日之合編平衡表,暨西元2025年及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編綜合收支餘絀表、合編基金及結餘變動表、合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編決算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規定,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採行之會計實務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西元2025年及2024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西元2025年及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其他事項
如合編決算報表附註三所述,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編製之查核意見段所稱合編決算報表包含之個體係以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之組織體系為考量基礎,因此該等合編決算報表編製之目的,係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組織體系內部管理之使用,並非作為其他外部報告之用,因此本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亦僅作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內部管理參考使用,併此說明。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於附表所列之相關報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查核意見段所述程序予以查核。依據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附表在所有重大方面與查核意見段所述合編決算報表相關資訊一致。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規定,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採行之會計實務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之治理單位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許晉銘
西元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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